自2026年2月11日起,欧亚经济联盟国家开始对公路和铁路运输强制使用电子导航封条进行追踪。该启动日期由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25年9月23日第84号决议设定,该决议依据2022年4月19日签订的《关于使用电子导航封条追踪运输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规定了运输追踪机制。
在以下情况下需要使用电子导航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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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始于一个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境内,在另一成员国境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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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始于一个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境内,途经联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领土,并在联盟海关领土外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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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始于欧亚经济联盟海关领土外,途经联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领土,并在联盟海关领土外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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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始于欧亚经济联盟海关领土外,途经联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领土,并在联盟中一个成员国境内完成。
该协定的实施将分三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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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2月11日起,开始对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实施特殊经济措施所涉货物,以及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编码归类为2203 00、2204、2205、2206 00、2207、2208、2401、2402和2403的烟草和酒精产品的运输进行追踪。同时,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23年5月11日第60号决议,欧亚经济委员会官网将公布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适用特殊经济措施的货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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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7月31日起,追踪机制还将适用于根据海关过境程序运输的、归类为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编码4303、6101 — 6106、6110、6401 — 6405、8517、8519、8521、8525 — 8528的货物,以及委员会确定的其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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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7年5月27日起,追踪机制将适用于除本协定第18条第6款第4项所指货物以外(根据本协定第3条第2款第1项规定无需使用电子导航封条追踪的货物除外)的其他通过铁路运输并按海关过境程序运输的货物。
同时还需注意的是,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23年12月12日第147号决议《关于无需使用电子导航塞进行追踪的货物清单和(或)货物类别、情况及(或)条件的清单》是临时性的,不会延长有效期,并将进行修订。因此,该清单第12项中包含的关于通过铁路从第三国经联盟海关领土过境至第三国的货物(经亚美尼亚共和国领土运输的货物除外)的豁免规定,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且只能按照欧亚经济联盟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
为执行协定的要求,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已指定了封条的官方运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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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 - 数字平台发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官网:https://crcp.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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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共和国 - 白俄罗斯国家海关服务企业,官网:https://declarant.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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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 空间技术与工艺研究所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官网:https://istt.k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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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共和国 - 国家海关基础设施股份公司,官网:https://gti.kg
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封条的官方运营商提供的服务是有偿的,资费信息发布在运营商的官方网站上。